Wednesday, February 23, 2011

文法的用意─作者:康斯汀‧魏佛爾

這篇短文是從 Constance Weaver 所寫的一本書《Teaching Grammar in Context》中節錄出來。下面我大略地翻譯他文章的意思。

文法這個詞,在教師們腦力激盪所呈現出的意義,可以列出下面的幾點:
  • 語詞(元素或分類)
  • 句法結構(片語、子句、句子種類;元素的角色在更大的結構層)
  • "正確的"句子結構(主詞─動詞之吻合及諸如此類)
  • "正確的"標點符號以及其他觀點的力度
  • 適當的用法(通常被認作"標準"或教育過的形式)
  • 句子文意;風格(適當並有效的使用語法結構選項;可以隨意使用語法結構的元素)
  
前兩項是可以視作一個描述語言中不同總類的字群如何結合形成文法的結構,或句法結構。因此文法的一個定義可以是"語文句法結構的一種描述",或對它句法結構的一種解釋(語言結構之理論)。接下來的三項,處理正確性和恰當性,明顯地牽扯到如何使用語文的描述。因此另一個文法的意義是"一組描述或規則來使用語文"。又另一個意義處理句子的意涵和風格:比如說,建立清楚、可讀的句子,以及特意使用句法結構的建造來製造特別的效果。後者也許可以定義成"韻律性地有效之使用句法結構",或者換句話說,調整句法以配合諸如意義、對象、性別、聲音、以及刻意安排的文字步調。所有這三種文法─但特別是描述性的、舖陳性的─都是平常在學校使用的文法書裡可以找到,像是 Warriner 寫的《English Grammar and Composition》系列(1986,第一版,1951)。要找相關論述之文法的多種意義,請看 Hartwell (1985) 和 Francis (1954)。

大多數老師將文法觀念化成為,某語文結構之描述、其使用之前導,或成為,句子意涵或格調,以及成為,幫前面幾項之教學所設計的一類書籍。無論如何,相對少數的教師理解到一件事,在這四種文法意涵的背後,是一個更基本的意義:下意識對句子結構的要求,使得我們可以瞭解並能說此語言。即便是呀呀學語者也使用文法的建構,這種是日後他們將逐漸地學會的成熟句法結構之簡略形式及前導形式。在此最基本的意義下,那,我們完全不需要教文法:我們自然語文的文法就是我們學習熟練此語文的一部份。更進一步來說,語文的非本語之講說者可以學會此語文,就用本語之講說者學會一樣地方式,只要給予相類似的機會去聽、使用、讀、及寫此語文。這些主題會在後面的章節中被強調。

  最後,這篇文章做了個總結:此書所關切的文法意義有四個:
  • 文法作為語法結構之一種描述
  • 文法作為如何使用結構和字群的嚮導
  • 文法作為韻律效果的語法結構之使用
  • 文法作為使我們理解並製造語文的句子結構之功能性的指示
希望這篇短文能讓我們對文法的功能與意義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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